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且不影响现有其他个税优惠政策的叠加享受。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