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起来看↓
情形1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问:我看网上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我们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属于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小型微利企业”不仅指企业规模大小,还有行业限制。享受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小贴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情形2
从业人员人数剔除“外包”人员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我们劳动关系人数不足300啊,为什么不能享受?
答:因为计算从业人数时,不光要计算在岗职工,“外包”人员也要计算在内!
小贴士: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情形3
找人开票,虚构成本费用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我们找几家公司开几张大额发票调整成本,这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就少了吗?嘿嘿。
答:不可以!企业虚构成本费用、虚开发票不仅会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4
虚构交易,人为调整资产总额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我们可以通过调整账务处理来减少资产总额吗?
答:不可以!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资产负债表,不得通过虚构交易、虚假账务处理等方式人为调整资产总额。
小贴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资产总额。
情形5
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拆分给子公司
问:今年效益好,公司都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可以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一半给子公司吗?这样就能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了!
答:不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一同计算分支机构、子公司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小贴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情形6
把业务、收入拆分给其他公司
问:我老婆名下还有公司,可以把业务、收入分一部分过去,让两边都享受税收政策吗?
答:不可以!这种属于典型的“拆分收入”,属于偷税行为!
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