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 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新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八)、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一次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七)、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类型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方式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七)、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迁入、迁出本市 迁出本市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原件1份);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迁入本市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七)、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有关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对住所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八)、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九)、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经审 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
申请表格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
申请受理机关 | 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一、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二、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三、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