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港澳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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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新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
申请材料 |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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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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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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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