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设立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
申请材料 |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五、企业法人章程(原件1份);六、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七、住所使用证明;八、验资报告(原件1份);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驳回)、发照、公告。 |
时 限 |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许可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
法律效力 |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年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