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有限”意指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者只在投资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A与B、C、D每人出资25万设立公司,公司设立后经营不善欠银行贷款200万,此时公司账面资产仅为100万。那对于剩下100万的欠款,A正常出资且未发生《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下,则无需再以出资以外的任何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即A的损失以已出资的25万元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