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借款利息(含向银行借款和非金融企业/个人之间借款)——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利息免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开具税率栏“免征”普通发票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三、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不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