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的,可以进行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2、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3、转让债权的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印花税法》中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大多数情况下是低于账目价值转让的,产生的转让损失若是具有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债权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债权转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若是是高于账目价值转让的,产生的转让收益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一、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2.证明名称: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用途: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根据总局【2018】15号公告规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