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02

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的。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对象

1.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2.自主创业人员:指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03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

 

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04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05

吸纳退伍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06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注: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可结合原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口查询系统进行判断。

 

07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岁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3.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5.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6.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08

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条件

1.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

2.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单位。

 

09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补贴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010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011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招用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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