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营业单位设立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
申请材料 | 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五、隶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六、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七、营业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八、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一、申请 |
时 限 |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
法律效力 | 领取《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300元。 |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