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营业单位名称变更(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五)、因隶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二、营业单位经营场所变更(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五)、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三、营业单位负责人变更(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原件1份)、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四、营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五)、隶属企业(单位)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五、营业单位经营期限变更(一)、《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五)、隶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六、营业单位资金数额变更(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五)、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变更资金数额的文件(原件1份)。

申请表格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