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营业单位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五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企业法人决定撤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分支机构相应注销。

申请材料

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四、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注销营业单位的决定(原件1份);五、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文件(原件1份);六、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表格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终止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