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以下单位经营广告业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2)事业单位;(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 |
法律依据 | 广告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
申请材料 | 1、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原件)、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1、受理申请材料; |
时 限 | 新办《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应当根据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广告媒介的使用期限核定。 |
法律效力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