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业务申请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原件1份)。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方可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相对人应当在发布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同时,将广告印刷品正样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查。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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