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办事指南。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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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
程 序 | ⑴申请: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或者“广东红盾信息网”(www.gdgs.gov.cn),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按要求填写并导出申请表,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填写完后,应拷录成光盘,相应的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供有关材料。 ⑵推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广东省工商局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⑶认定:省工商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⑷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 |
时 限 | 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备)30日内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
法律效力 | 认定后,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保护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须年审或年检。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