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登记受理群众提供的工商举报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来电、留言、传真、邮件、来信、来访、网上投诉、转交等。 |
条 件 | 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 三、违法行为及时间、地点,涉案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及运输线路等情况。 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得强行要求举报人提供。举报人要求回复的,需提供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对信息进行登记,各处室、分局、工商所对信息决定是否受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各处室、分局、工商所 |
程 序 | 一、登记 二、审核 三、转派 四、受理 五、处理 六、反馈 七、结案 |
时 限 | 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须提供违法事实的线索,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法律效力 | 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wsts/un.aspx?t=02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wsts/query.aspx |